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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的勞務關系合理嗎?
2022-02-18 17:12
一、冒名的勞務關系合理嗎?
冒名的事實勞動關系是沒用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以下工作無效合同:
(一)違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勞動合同書;
(二)采用詐騙、危害等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失效的勞動合同書,從簽訂的過程中起,就沒有法律法規(guī)約束。確定勞動合同書一部分失效的,如果不危害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依然合理。 勞動合同書的失效,由勞動爭議仲裁聯(lián)合會或是法院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以下工作無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
(一)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
(二)公司單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規(guī)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三)違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強制要求的。
對勞動合同書的失效或 一部分失效有異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或是法院確定。
二、什么情況歸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1、公司單位招收員工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另外具有以下情況的,勞務關系創(chuàng)立。
(一)公司單位和員工合乎法律法規(guī)、政策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主體;
(二)公司單位依規(guī)制訂的各類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員工,勞動者受用人公司的工作管理方法,從業(yè)公司單位分配的有酬勞的工作;
(三)員工帶來的工作是公司單位業(yè)務流程的構成部分。
2、公司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jù):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派發(fā)花名冊表格)、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的紀錄;
(二)公司單位向員工派發(fā)的“工作牌”、“服務項目證”等可以證實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員工填好的公司單位招工招聘“申請表”、“報名表”等招收紀錄;
(四)考勤表;
(五)別的員工的證詞等。
在其中,(一)、(三)、(四)項的相關憑據(jù)由公司單位負證明責任。
這類表層上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從一開始就由于員工的欺騙個人行為就已經(jīng)注定是沒用的,公司單位乃至可以以另一方存有詐騙個人行為提起訴訟冒名的員工全是有可能的。即使當時很有可能根據(jù)冒名和企業(y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這整個過程只需不被發(fā)覺被告方還可以安于現(xiàn)狀,一旦發(fā)覺得話不良影響特別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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