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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要求 獎賞國家公務員務必先征詢黨支部意見
2022-03-21 16:47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部日前貫徹實施了《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試行)》。要求確定了對國家公務員開展五個類型的獎賞。與此同時,獎賞國家公務員須先征詢黨支部意見。
要求確立,對工作業(yè)績突顯,有顯著考試成績和奉獻或是有別的突顯先進事跡的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團體給與獎賞。獎勵分五個類型:獎勵、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于光榮稱號。在其中,對貢獻卓著的授于“群眾滿意的國家公務員”、“群眾滿意的國家公務員團體”或是“榜樣國家公務員”、“榜樣國家公務員團體”等光榮稱號。
依據(jù)要求,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團體作出顯著考試成績和奉獻必須獎賞的,由所屬機關單位(單位)在征詢黨支部意見的根基上,明確提出獎賞提議;按規(guī)定的獎賞審核管理權限匯報;審批機關單位(單位)審批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公示公告7個工作中日;審核機關單位準許,并進行發(fā)布。對得到獎賞的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團體,由審核機關單位施行獎賞決策,授予獎賞資格證書。得到記三等功以上獎賞的,授予勛章或獎杯。對得到獎賞的國家公務員,按規(guī)定規(guī)范給與一次性獎金。
要求注重,針對因同一理由已得到上級領導機關單位獎賞的,下級機關不會再反復獎賞。各地區(qū)、各單位不可自主開設別的類型的公務員獎勵,不可違規(guī)規(guī)范派發(fā)獎勵金,不可反復派發(fā)獎勵金。除此之外,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團體申請獎賞時瞞報致命錯誤或是徇私舞弊、騙領獎賞的,或是比較嚴重違規(guī)獎賞程序流程的,應撤消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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