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提取公積金有哪些條件
2022-03-29 16:38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合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fā)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fā)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于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guī)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guī)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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