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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與年終獎金的差別,員工辭職后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2021-12-08 16:27
一、十三薪與年終獎金的差別
獎勵金或是稱績效工資,一般與員工的工作績效相聯(lián)絡,經績效考評后兌付,而十三薪通常只是與出勤率情況掛勾,因此可以那樣說,十三薪是確立了規(guī)范和派發(fā)時間的勞務報酬。
十三薪或是大家說十四薪有其一定的歷史背景,是改革開放后伴隨著外資公司的加入而逐步完善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內資的薪水分派是受國家操縱的,而外資公司在薪水分派上有著充足的管理權。而且國家規(guī)定,外資公司的工資待遇可以高過內資。伴隨著外資企業(yè)的增加,一方面這種公司薪資較高,因而,有標準的外資公司除開每月的薪水較高外,還派發(fā)十三薪乃至大量;另一方面,那時候現行政策也容許,這種公司可以不對比國企派發(fā)各種餐補、交通出行貼這些,以年尾例如加急一個月薪水來替代,從這種含義上而言,十三薪大量展現了各種補助的整合派發(fā)。
可是,演化迄今,許多公司的加急的工資早已不具備這類特性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之后,伴隨著國家對內資薪水分派的改革創(chuàng)新,內資也具有了薪水分派管理權,一些公司也參考了外資公司的方法?,F階段,許多公司在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例如工作中滿一年加急或等占比換算十三薪,促使十三薪具備一定的年尾獎賞特性。
二、員工辭職后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需看企業(yè)的管理制度及對年終獎的評定數據的要求。假如年終獎只是與出勤率時間掛勾,則依照出勤率時間等占比換算付款更加公平公正;假如年終獎務必是構建在全年度評定的根基上,工作中不滿意全年度沒法獲取一些評定的數據信息即做到派發(fā)的標準,則沒法派發(fā)獎勵金有一定的合理化。這兒也需要再度提示公司單位,年終獎的派發(fā)理應制定管理制度管理體系標準保證能者多勞,兼具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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