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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工傷待遇不確立 今時上法院終獲賠付
2022-03-11 15:19
十五年前因工負傷,為享有工資待遇無可奈何上法院,日前,四川瀘縣人民法院結(jié)案了這起工傷事故索賠案,四川省自貢輕工業(yè)鑄造廠(下稱鑄造廠)員工黃培珍終獲賠付67,821元。
1988 年10月29日,黃培珍在工作上負傷,醫(yī)藥費由公司費用報銷。1991年10月7日,鑄造廠做出“有關黃培珍責任事故的處理決定”,以后,鑄造廠對該安全事故的處理決定是:按退休金派發(fā),所需醫(yī)療費用按實費用報銷,將來再解決。彼此具體是按此實行。至2001年7月,鑄造廠共為黃培珍費用報銷醫(yī)療費用3余萬元。 2001年8月,鑄造廠因改制停收黃培珍的薪水,與此同時停報醫(yī)療費用計2,187元。黃培珍因此多次向鑄造廠相關工作人員體現(xiàn),規(guī)定處理其醫(yī)療費報銷問題及工傷待遇問題。相關工作人員回應領導集體科學研究后一次性解決。2002年3月8日,黃培珍向鑄造廠申請書處理無果,于4月15日向瀘縣申請勞動仲裁。該聯(lián)合會授權(quán)委托瀘縣工作評定聯(lián)合會對黃培珍的殘廢水平開展評定為五級。2002年11月5日,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出時效性為由,駁回申訴黃培珍的投訴要求。黃培珍不服氣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上訴人黃培珍做為被告方鑄造廠的員工,因工負傷,理應享有工傷待遇。雖然上訴人責任事故產(chǎn)生在 1988年,但其工傷待遇一直未獲得解決,被告方只按彼此協(xié)議書承諾向上訴人派發(fā)退休金和按實費用報銷醫(yī)療費用,與此同時還確立之后要對上訴人的工傷待遇開展解決。彼此產(chǎn)生異議,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未超出時效性,依據(jù)被告方公司將要解散的具體情況,可對上訴人的工傷待遇開展一次性解決。遂裁定被告方計付上訴人一次性醫(yī)療費用、殘廢補助費、殘廢慰問金、醫(yī)療補助費總共67,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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