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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加班費的相關政策
2022-09-01 17:11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我國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工資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推行計件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根據此方法第三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記件酬勞規(guī)范。
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yè)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能夠推行其它工作和歇息方法。
第四十條用人公司在以下節(jié)日期內應當依法分配員工假期:(一)元旦節(jié)(二)新春佳節(jié)(三)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四)十一國慶
(五)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許多假期節(ji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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