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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可以辦什么賠付
2022-08-30 16:24
一、雇傭關系可以辦什么賠付
雇傭關系的賠償可以參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者遭到人身傷害,因就診醫(yī)治花費的相關費用以及因誤工費減少的收益,包含醫(yī)療費用、誤工費、陪護費、差旅費、住宿費用、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必須的護理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付。
受害者傷退傷殘的,其因提升在生活上必須所花費的必需費用以及因喪勞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包含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用,以及因康復治療、再次醫(yī)治所發(fā)生的必須的康復費、陪護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付。
受害者的死亡,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jù)救治醫(yī)治狀況賠付此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各項費用外,還應該賠付安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用、死亡補償費及其受害者家屬申請辦理喪葬事宜花費的差旅費、住宿費用和誤工損失等其它有效花費。
二、雇傭關系申請辦理賠償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員工在做聘請過程中致人損害的,顧主理應承擔連帶責任;職員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顧主擔負連帶賠償責任。顧主擔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可向員工追索。
前述所指“做聘請主題活動”,通常是指從業(yè)顧主受權或是標示范圍之內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它勞務公司主題活動。員工的舉動超過受權范疇,但是其表達形式是執(zhí)行職位或與執(zhí)行職位有必然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做聘請主題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做完操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危害或是導致本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但定作人對訂作、標示或是選拔任用有過錯的,理應承擔法律責任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員工在做聘請過程中遭到人身傷害,顧主理應承擔連帶責任。勞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導致員工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能夠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還可以要求顧主承擔連帶責任。顧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索。
員工在做聘請過程中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傷害,發(fā)包方、發(fā)包人了解或是應當知道接納分包或是工程分包業(yè)務顧主并沒有相對應資質證書或是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與顧主擔負連帶賠償責任。
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節(jié)的勞務關系和工傷險區(qū)域范圍,不適合此條要求。
雇傭關系可以辦的賠付包含醫(yī)療費用、誤工費、陪護費、差旅費、住宿費用、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必須的護理費,受害者的死亡還應該賠付安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用、死亡補償費及其受害者家屬申請辦理喪葬事宜花費的差旅費等其它有效花費。大家如果也有其它方面疑問,熱烈歡迎到開展一對一的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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