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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雇傭關系能追討加班費嗎?
2021-12-22 18:38
一、消除雇傭關系能追討加班費嗎?
可以追討加班費,一般來說,關于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期內為一年,換句話說,從員工了解或是理應了解其支配權損傷之日起,假如一年內不提到行政復議的,企業(yè)就有權利回絕支付相對應義務??墒?,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仲裁時效,則不會受到員工了解或理應了解的一年時間的限定,反而是受勞務關系停止之日起一年的限定。換句話說,即使企業(yè)在3年以前托欠過員工薪水,員工只需還在職人員,就一直有追償的支配權,但一旦員工辭職了,這一追償的支配權就需要逐漸測算一年的期限了。
二、加班費的規(guī)范
勞部發(fā)[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3條: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運行時間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guī)范付款薪水
(一)公司單位依規(guī)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依規(guī)安排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時間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公司單位依規(guī)安排員工在法律規(guī)定請假節(jié)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時間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推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公司單位分配增加運行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律規(guī)定時間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部門準許設立宗合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混合計算時間低于法定時間的一部分,應 視作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
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上明文規(guī)定了加班費的實際繳納規(guī)范,有關環(huán)境的處置和評定理應根據具體的勞務關系而定,在消除了勞務關系后,彼此盡管未找到工作情況,但假如員工存有工作的證明的,可以遞交直接證據在正規(guī)的起訴期內規(guī)定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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