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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時應休未休年假怎樣賠償?
2022-06-23 18:28
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其換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日數(shù)÷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shù)-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shù)。
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shù)不會再扣回。
如某員工應享有年假的時間為10天,9月30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其本年度未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可享有年休假天數(shù)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在其中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一部分的0.48天按照規(guī)定不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具體享有年休假天數(shù)為7天。
與其前12月勞動所得平均收入為2000元,加班費為200元。日薪資收入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應休未休的年假用人公司應付款年假薪水1738元,即82.76元*300%*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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